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33條,投票所、開票所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按時到達。若主任管理員或主任監察員因故未能按時到達,則應由到達的另一位管理員或監察員互推一位人暫行代理。這些工作人員應配帶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製發的證件。 依據這條法規,投票所和開票所的工作人員需要在指定的時間到達並開始工作。如果主任管理員或主任監察員因故無法按時到達,則可以由到達的其他管理員或監察員互相推薦一位暫時代理。這些工作人員必須攜帶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頒發的證件。 參考資料: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 中華民國中選會 (https://www.ce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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