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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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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選舉權宣導事項,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負責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選舉權宣導事項》的辦理責任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和僑務委員會負責。 根據相關資料,中央選舉委員會(Central Election Commission, CEC)是中華民國負責統籌選舉事務的機構。僑務委員會(Overseas Community Affairs Council, OCAC)則是中華民國負責與僑民事務相關的機構。 因此,根據法規的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和僑務委員會將負責辦理國外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選舉權的宣導事項。具體細節和措施,可以參考相關法規和中央選舉委員會、僑務委員會所提供的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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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選舉權宣導事項,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負責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