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 69 條(請領、閱覽戶籍資料之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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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依本法請領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親等關聯資料、戶口統計資料、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應繳納規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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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上述法規,戶籍法第 69 條規定了請領及閱覽戶籍資料所需繳納的規費,而該收費標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台灣內政部所提供的戶籍相關資訊,請領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文件所需的規費是依照每份文件的不同類別及用途來計算的。具體的收費標準會在台灣內政部相關網站或窗口公告,以保證公眾能夠簡單、清晰地了解所需支付的費用。至於其他文件如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等,則依照具體情況和需要進行收費。因此,若想了解具體的收費標準,建議查閱內政部官方網站或與相關戶籍事務所聯繫以獲取最新資訊。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5 版
(0201201 制定)
前條登記之聲請人因判決終止收養關係時,由養父母請求終止者為養父母,由養子女請求終止者為養子女,因同意終止時為養父母及養子女。
(0620703 全文修正)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者,其查記辦法,由內政部會同外交部定之。
(0970509 全文修正)
人民依本法請領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戶口統計資料、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應繳納規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 二、按人民申請相關資料之對象,本法相關規定已有明文,本條應無規定必要,為精簡文字,爰將「戶政機關」一詞刪除。 三、增列申請「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為應繳納規費之項目之一,另原條文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有關戶口統計資料之收費,一併移至本條規定,並修正文字,使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收取相關費用之法源依據,更為周延。
(1000506 修正)
人民依本法請領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親等關聯資料、戶口統計資料、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應繳納規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六十五條之一增訂人民得申請親等關聯資料之規定,爰增列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該等證明文件規費之收費標準。
(1040106 修正)
人民依本法請領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親等關聯資料、戶口統計資料、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應繳納規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增列戶政事務所核發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及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爰增列為應繳納規費之項目之一,使戶政機關收取相關費用之法源依據,更為周延。
- 戶籍謄本名詞
- 離婚名詞
- 規費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前條登記之聲請人因判決終止收養關係時,由養父母請求終止者為養父母,由養子女請求終止者為養子女,因同意終止時為養父母及養子女。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者,其查記辦法,由內政部會同外交部定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 二、按人民申請相關資料之對象,本法相關規定已有明文,本條應無規定必要,為精簡文字,爰將「戶政機關」一詞刪除。 三、增列申請「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為應繳納規費之項目之一,另原條文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有關戶口統計資料之收費,一併移至本條規定,並修正文字,使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收取相關費用之法源依據,更為周延。
配合修正條文第六十五條之一增訂人民得申請親等關聯資料之規定,爰增列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該等證明文件規費之收費標準。
增列戶政事務所核發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及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爰增列為應繳納規費之項目之一,使戶政機關收取相關費用之法源依據,更為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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