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 69 條(請領、閱覽戶籍資料之收費標準)
人民依本法請領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親等關聯資料、戶口統計資料、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應繳納規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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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上述法規,戶籍法第 69 條規定了請領及閱覽戶籍資料所需繳納的規費,而該收費標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台灣內政部所提供的戶籍相關資訊,請領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文件所需的規費是依照每份文件的不同類別及用途來計算的。具體的收費標準會在台灣內政部相關網站或窗口公告,以保證公眾能夠簡單、清晰地了解所需支付的費用。至於其他文件如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等,則依照具體情況和需要進行收費。因此,若想了解具體的收費標準,建議查閱內政部官方網站或與相關戶籍事務所聯繫以獲取最新資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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