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為辦理戶籍登記,得先清查戶口。
根據戶籍法第70條,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在辦理戶籍登記時,可以先進行清查戶口。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和戶政事務所可以針對特定的戶口進行檢查,以確保戶籍登記的準確性。這一步驟可以用來核實戶籍資料的完整性和准確性,並且可以發現任何可能的錯誤或遺漏。這有助於確保戶籍訊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並在日後的登記過程中提供準確的參考依據。這一條法規的目的是維護戶籍的正確性和完整性,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
結婚登記之聲請,應由雙方當事人自結婚之日起十五日內,開具左列各款事項為之。 一、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及本籍。 二、雙方父母之姓名、職業及本籍。 三、雙方家長之姓名、職業、本籍及與當事人之親屬關係。 四、證人之姓名、性別、職業及本籍。 五、結婚之年月日及所在地。 六、有非婚生子女因結婚而取得婚生子女身分關係時、其子女之姓名及出生年月日。 七、當事人之一方為外國人時,其原國籍。 八、再婚者,其前妻或前夫之姓名、職業、本籍及前婚姻關係消滅之年月日。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為辦理戶籍登記,得先清查戶口。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八條移列。 二、增列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為辦理本條事項之主體,以資明確。
結婚登記之聲請,應由雙方當事人自結婚之日起十五日內,開具左列各款事項為之。 一、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及本籍。 二、雙方父母之姓名、職業及本籍。 三、雙方家長之姓名、職業、本籍及與當事人之親屬關係。 四、證人之姓名、性別、職業及本籍。 五、結婚之年月日及所在地。 六、有非婚生子女因結婚而取得婚生子女身分關係時、其子女之姓名及出生年月日。 七、當事人之一方為外國人時,其原國籍。 八、再婚者,其前妻或前夫之姓名、職業、本籍及前婚姻關係消滅之年月日。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八條移列。 二、增列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為辦理本條事項之主體,以資明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