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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70清查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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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為辦理戶籍登記,得先清查戶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戶籍法第70條,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在辦理戶籍登記時,可以先進行清查戶口。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和戶政事務所可以針對特定的戶口進行檢查,以確保戶籍登記的準確性。這一步驟可以用來核實戶籍資料的完整性和准確性,並且可以發現任何可能的錯誤或遺漏。這有助於確保戶籍訊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並在日後的登記過程中提供準確的參考依據。這一條法規的目的是維護戶籍的正確性和完整性,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

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3

(0201201 制定)

結婚登記之聲請,應由雙方當事人自結婚之日起十五日內,開具左列各款事項為之。   一、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及本籍。   二、雙方父母之姓名、職業及本籍。   三、雙方家長之姓名、職業、本籍及與當事人之親屬關係。   四、證人之姓名、性別、職業及本籍。   五、結婚之年月日及所在地。   六、有非婚生子女因結婚而取得婚生子女身分關係時、其子女之姓名及出生年月日。   七、當事人之一方為外國人時,其原國籍。   八、再婚者,其前妻或前夫之姓名、職業、本籍及前婚姻關係消滅之年月日。

(0620703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0970509 全文修正)

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為辦理戶籍登記,得先清查戶口。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八條移列。   二、增列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為辦理本條事項之主體,以資明確。

  • 主管機關名詞
(0201201 制定)

結婚登記之聲請,應由雙方當事人自結婚之日起十五日內,開具左列各款事項為之。   一、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及本籍。   二、雙方父母之姓名、職業及本籍。   三、雙方家長之姓名、職業、本籍及與當事人之親屬關係。   四、證人之姓名、性別、職業及本籍。   五、結婚之年月日及所在地。   六、有非婚生子女因結婚而取得婚生子女身分關係時、其子女之姓名及出生年月日。   七、當事人之一方為外國人時,其原國籍。   八、再婚者,其前妻或前夫之姓名、職業、本籍及前婚姻關係消滅之年月日。

(0620703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097050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八條移列。   二、增列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為辦理本條事項之主體,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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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戶籍法第 70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為辦理戶籍登記,得先清查戶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戶籍法第 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戶籍法第 7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