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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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指在日常生活上能與他人交談、溝通,並知曉社會相關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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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語言標定法第 2 條,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是指在日常生活中能夠與他人進行對話和溝通。另外,也要了解社會相關的訊息。這意味著要具備基本的聽、說、讀、寫能力,以及對於社會、文化、政治等方面的了解。具體的語言能力和常識則需要根據個案來評估和判斷,並且在申請歸化時可能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語言考試成績或教育背景。 一個範例是,一位外籍人士在申請歸化時,可能需要提供通過我國相應的語言能力考試(例如TOCFL或HSK)的成績證明,以證明他具備了我國基本語言能力。此外,他也需要展示他對我國社會的了解,例如清楚知道我國的法律、政策、社會文化等相關訊息。這些證明文件和資料將有助於了解和評估該申請人是否符合歸化的語言要求。
- 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 國籍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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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