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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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應繳附之文件,其在國外、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在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2.前項文件為外文者,並應檢附經前項所定單位、機關(構)或團體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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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如果需要提供的文件在國外、香港或澳門製作的,應經由我們國家的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進行驗證。而如果文件是在大陸地區製作的,則需要經過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進行驗證。 如果提供的文件是外文的,也需要提供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的中文譯本。 一個與此條有關之範例是,役男需要提供在外國取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例如畢業證書。根據此條的規定,役男需先將該證書送往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進行驗證,確保該文件的真實性和可信度,然後提供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的驗證報告,以便辦理出境處理手續。如果該文件是外文的,則還需要提供中文譯本。
- 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
- 公證人名詞
- 認證名詞
-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第 5-1 條條文
-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第 8 條條文
-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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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