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用機關應依業務需要,訂定一般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規定,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18條規定,需用機關應根據業務需要,制定一般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規定,並提交主管機關備查。
需用機關應依業務需要,訂定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規定,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明定服勤、服裝、住宿、管理方式之訂定機關及備查機關,以明權責。
需用機關應依業務需要,訂定一般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規定,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將替代役之類別區分為一般替代役及研發替代役,爰酌作文字修正。
明定服勤、服裝、住宿、管理方式之訂定機關及備查機關,以明權責。
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將替代役之類別區分為一般替代役及研發替代役,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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