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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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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主管機關廢止其設立許可時,應繳回設立許可證書,不繳回者,公告註銷設立許可證書;其為財團法人者,主管機關並應通知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當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的設立許可被主管機關廢止時,機構應該將設立許可證書交還,如果未交還的話,主管機關將公告註銷許可證書;而若這個機構是以財團法人形式存在,主管機關也應該通知法院。 參考資料: - 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enact.mol.gov.tw): https://enact.mol.gov.tw/TopicContent.aspx?from=EN&id=441#fmb-container

  • 少年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註銷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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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經主管機關廢止其設立許可時,應繳回設立許可證書,不繳回者,公告註銷設立許可證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