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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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該條分為三項來規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的文件檢具與報備事項。 第一項規定了機構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檢具並報備下一年度的文件,包括業務計畫書、年度預算書、工作人員名冊。 第二項規定了機構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檢具上一年度的文件,包括業務報告、年度決算、人事概況。 第三項則是針對非為財團法人或非由財團法人附設的托嬰中心,當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同意後,可以免適用前兩項的規定,但仍需要填報收托概況表,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舉例來說,在第一項中,業務計畫書可以列舉機構規定的服務範疇,如提供照護、教育和心理諮詢等項目的計畫。年度預算書則可以包括機構在下一年度的財務預測和資金分配計劃。工作人員名冊則是列出所有機構內的工作人員名單。 在第二項中,業務報告可以是對上一年度業務的總結,包括機構的成果和達成的目標。年度決算則是列出該年度的財務報表,包括收入、支出和盈餘。人事概況則是提供機構的人力資源情況,包括員工結構和員工培訓計劃等。 依據最新的資料,這些文件的準備和報備是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必須遵守的規定,以確保機構的運作符合法律要求。
- 少年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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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