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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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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附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財務及會計,均應獨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7條,財團法人附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應該要有獨立的財務和會計管理制度。這意味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的財務和會計處理應該與財團法人本身分開處理,以確保這些機構的財務運作的透明度和正確性。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財團法人運營著多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每個機構的財務和會計都需要個別進行管理,不得混在一起。

  • 法人名詞
  • 少年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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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財團法人附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財務及會計,均應獨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