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規定辦理之調查及訪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以記錄,並建立個案輔導資料。
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執行社會救助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3 條或第 14 條所規定的調查和訪視時,雇主應該記錄相關資料並建立個案輔導資料。我找不到與該條規定直接相關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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