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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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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5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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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自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
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施行;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公布條文、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
第五條之一
及一百十二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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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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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保險費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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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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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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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生育給付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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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醫療給付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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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身心障礙給付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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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喪葬津貼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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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保險基金及經費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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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之一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 §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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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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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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