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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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自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2.本條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施行;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公布條文、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第五條之一及一百十二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深度解讀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1條共有兩項,兩項內容如下: 1.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根據法條的規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自1979年7月1日開始實施。這意味著從這一天開始,該法條的所有內容和規定都是有效的。 2. 本條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施行;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公布條文、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第五條之一及一百十二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根據這一項,根據行政院的規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的部分修正條文有特定的生效日期。其中,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九日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6 版
- 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條文
- 第五條之一條文
-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5-1 條條文
-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36 條條文
-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37 條條文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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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