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級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當選,不限於下級人民團體選派出席之代表。下級人民團體選派出席上級人民團體之代表,不限於該團體之理事、監事。
人民團體法第19條規定了理監事候選人的資格。根據該條規定,上級人民團體的理事、監事當選不限於下級人民團體選派出席之代表。同樣地,下級人民團體選派出席上級人民團體的代表也不限於該團體的理事、監事。這意味著上級人民團體的理事、監事以及下級人民團體選派的代表都有機會成為理監事的候選人。 資料來源:人民團體法 參考資料:上述法條本身
現行法令關於人民團體組織之規定,與本法不牴觸者,仍適用之。
上級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當選,不限於下級人民團體選派出席之代表。 下級人民團體選派出席上級人民團體之代表,不限於該團體之理事、監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教育會法第二十三條、農會法第二十條、漁會法第二十一條,明定上級人民團體理監事以及下級人民團體選派出席上級人民團體代表之範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現行法令關於人民團體組織之規定,與本法不牴觸者,仍適用之。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教育會法第二十三條、農會法第二十條、漁會法第二十一條,明定上級人民團體理監事以及下級人民團體選派出席上級人民團體代表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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