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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18理事會監事會執行職務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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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應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及章程之規定,分別執行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人民團體法第18條的規定,人民團體的理事會和監事會應根據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章程的規定,分別執行職務。這意味著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權力和職責是根據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章程的規定來行使的。這樣可以確保理事會和監事會在履行職責時遵守相應的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和章程的規定。例如,如果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決議要求理事會負責制定組織的年度預算,那麼理事會就需要根據這個決議來執行職責。或者如果章程規定監事會需要監督理事會的行為,那麼監事會就需要根據章程的規定來履行職責。這樣的規定能保障人民團體內各個機構之間的權力平衡和運作順暢。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310124 制定)

人民團體違反法令妨害公益或怠忽任務時,主管官署得分別施以左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整理。   四、解散。   職業團體經解散後,應即重行組織。   下級主管官署為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處分時,應經其上級主管官署之核准。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處分,目的事業主管官署亦得為之。

(0780120 全文修正)

人民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應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及章程之規定,分別執行職務。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教育會法第二十二條、商業團體法第二十一條、工業團體法第二十一條,明定人民團體理事會、監事會執行職務之依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10124 制定)

人民團體違反法令妨害公益或怠忽任務時,主管官署得分別施以左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整理。   四、解散。   職業團體經解散後,應即重行組織。   下級主管官署為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處分時,應經其上級主管官署之核准。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處分,目的事業主管官署亦得為之。

(078012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教育會法第二十二條、商業團體法第二十一條、工業團體法第二十一條,明定人民團體理事會、監事會執行職務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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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民團體法第 18 條規定:「人民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應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及章程之規定,分別執行職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民團體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人民團體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