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 第 20 條(理監事之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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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四年,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章程另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深度解讀
根據人民團體法第20條,人民團體的理事和監事的任期不得超過四年,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章程有限制。理事長的連任則僅能連任一次。以下是一個相關的例子:假設一個人民團體的理事在第一個任期結束後被重新選舉為理事,他可以連續擔任兩個任期。然而,根據法律和章程,他不能再連任第三個任期作為該團體的理事長。所以,他的理事長任期只有兩個任期。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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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