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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第 20 條(理監事之任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四年,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章程另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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