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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第 21 條(理監事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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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深度解讀

根據人民團體法第21條的規定,人民團體的理事和監事的職位是無給職的,即他們不會獲得工資或報酬。這意味著他們擔任該職位是出於公益目的,並非為了經濟利益。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人民團體的管理和監督職能能夠獨立和公正地履行,而不受經濟利益的干擾。 例如,在一個民間慈善組織中,理事和監事通常是由志願者擔任,他們無償提供服務以支援該組織的運作。他們的主要職責是確保組織正常運作,符合法律和規章的要求,並履行其使命和使針對社會需要提供幫助的目標。這些理事和監事可能是該組織的創辦人、捐助者或其他有興趣推動該組織工作的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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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民團體法第 21 條規定:「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民團體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人民團體法第 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