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執行職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情事者,除依有關法令及章程處理外,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罷免之。
根據人民團體法第 22 條的規定,如果人民團體的理事或監事在執行職務時違反法令、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除了依相關法令和章程處理外,也可以通過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通過來進行罷免。這表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可以決定罷免理事或監事,如果這些人在執行職務時違反相關規定。舉個相關的範例,如果一個人民團體的理事違反了該團體的章程規定,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可以通過罷免該理事的決議。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執行職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情事者,除依有關法令及章程處理外,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罷免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教育會法第四十一條、商業團體法第六十六條、工業團體法第六十二條,明定理事監事執行職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者,得經大會通過罷免之。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教育會法第四十一條、商業團體法第六十六條、工業團體法第六十二條,明定理事監事執行職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者,得經大會通過罷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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