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依其章程聘僱工作人員,辦理會務、業務。
根據人民團體法第24條的規定,人民團體可以依照章程聘僱工作人員,並且負責處理該團體的會務和業務。這意味著人民團體擁有聘用工作人員的權利,並且可以根據他們的職責和工作領域,來負責團體的日常運營與執行相關業務。這項規定專門指明了人民團體在聘僱工作人員時的權限和責任,並在保障其結社自由的同時,確保了該團體正常運作。
人民團體依其章程聘僱工作人員,辦理會務、業務。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教育會法第二十八條、商業團體法第二十六條、工業團體法第二十六條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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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教育會法第二十八條、商業團體法第二十六條、工業團體法第二十六條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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