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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2.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3. 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團體章程得訂明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4.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人民團體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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