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民團體法第25條的規定: 1.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 2.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則在理事會認為必要、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時召開。 3. 除非法規有其他規定,人民團體章程可以規定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開可以使用視訊會議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方式。 4. 遇到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的情況,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公告人民團體在一定期間內可以以視訊會議或公告方式開會。 在這個問題中,沒有提到具體的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與之相關的範例。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教育會法第二十九條、農會法第三十三條、漁會法第三十五條、商業團體法第二十七條、工業團體法第二十七條,明定職業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種類及召集之程序。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團體章程得訂明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人民團體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
立法理由一、鑒於未來疫情常態性發展,且科技與網際網路日益發達,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開會,亦可達到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相互討論之會議效果,與親自出席無異,爰參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規定,訂明人民團體得於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另現行人民團體之選舉、罷免實務,尚以集會方式辦理之,且於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仍有相關規定,為避免造成法規適用疑義,爰於第三項訂明除外之規定,惟未來人民團體選舉罷免事項是否續以集會方式為之,仍得視團體需求及社會共識持續檢討。 二、如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如COVID-19等傳染性疾病),倘因人民團體章程未及修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開會,俾利人民團體彈性運作及保障會員(會員代表)參與大會之權利,爰增列第四項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教育會法第二十九條、農會法第三十三條、漁會法第三十五條、商業團體法第二十七條、工業團體法第二十七條,明定職業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種類及召集之程序。
一、鑒於未來疫情常態性發展,且科技與網際網路日益發達,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開會,亦可達到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相互討論之會議效果,與親自出席無異,爰參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規定,訂明人民團體得於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另現行人民團體之選舉、罷免實務,尚以集會方式辦理之,且於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仍有相關規定,為避免造成法規適用疑義,爰於第三項訂明除外之規定,惟未來人民團體選舉罷免事項是否續以集會方式為之,仍得視團體需求及社會共識持續檢討。 二、如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如COVID-19等傳染性疾病),倘因人民團體章程未及修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開會,俾利人民團體彈性運作及保障會員(會員代表)參與大會之權利,爰增列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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