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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第 26 條(會員大會召集之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2. 前項會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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