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民團體法第26條,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集程序有以下規定: 1. 應於至少十五天前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參加會議。 2. 如果因緊急事故需要召集臨時會議,可以在開會前一天送達通知,不需要提前十五天通知。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民團體的會員大會計劃在1月20日舉行,根據法規,他們需要在1月5日之前將通知送達給所有會員。但如果因為某種緊急情況,他們需要臨時召開一個會議,他們可以在1月19日送達通知。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前項會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教育會法第三十條、商業團體法第二十八條、工業團體法第二十八條,明定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召集通知之時限。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教育會法第三十條、商業團體法第二十八條、工業團體法第二十八條,明定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召集通知之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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