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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26會員大會召集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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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會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人民團體法第26條,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集程序有以下規定: 1. 應於至少十五天前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參加會議。 2. 如果因緊急事故需要召集臨時會議,可以在開會前一天送達通知,不需要提前十五天通知。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民團體的會員大會計劃在1月20日舉行,根據法規,他們需要在1月5日之前將通知送達給所有會員。但如果因為某種緊急情況,他們需要臨時召開一個會議,他們可以在1月19日送達通知。

立法沿革 1

(0780120 全文修正)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前項會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教育會法第三十條、商業團體法第二十八條、工業團體法第二十八條,明定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召集通知之時限。

  • 送達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78012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教育會法第三十條、商業團體法第二十八條、工業團體法第二十八條,明定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召集通知之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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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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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民團體法第 26 條規定:「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民團體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人民團體法第 2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