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 第 49 條(民主原則之組織與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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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團體應依據民主原則組織與運作,其選任職員之職稱、名額、任期、選任、解任、會議及經費等事項,於其章程中另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人民團體法》第49條規定,政治團體應依據民主原則組織與運作,其選任職員之職稱、名額、任期、選任、解任、會議及經費等事項,可以在其章程中進行另行規定。這表示政治團體在組織和運作上應遵循民主原則,並且可以根據章程中的規定來選任職員、設定職稱、確定名額、設立任期、進行選任和解任、召開會議以及處理經費等事項。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政治團體的運作依據民主原則進行,並提供了一定的彈性,使政治團體能夠根據自身需求和組織結構進行相應的設定。 根據台灣《人民團體法》的解釋,政治團體在組織與運作方面必須遵循民主原則。該法中並未提供具體的職員選任職位、名額、任期、選任等事項的規定,而是提供了可在章程中另行規定的彈性。這意味著每個政黨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民主原則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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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