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依法令有平等使用公共場地及公營大眾傳播媒體之權利。
根據人民團體法第50條,政黨有平等使用公共場地及公營大眾傳播媒體的權利。這包括政黨有權在選舉期間使用廣播電視作為競選廣告的媒介。根據上述提供的資料,根據參考法條廣播電視法第21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0-1條,政府有權依法限制政黨及候選人在廣播電視上進行競選廣告。再審被告在相關的案件中認定政黨及候選人不得以廣播電視為競選廣告,並在再審原告違反此規定時予以罰款。根據相關法律及判例,再審被告的行為被認為合法且符合憲法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因此,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人民團體法第50條所提到的政黨平等使用公共場地及公營大眾傳播媒體的權利,仍然符合現行法律及解釋。
政黨依法令有平等使用公共場地及公營大眾傳播媒體之權利。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一、本條新增。 二、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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