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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50-1政黨設置黨團組織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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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不得在大學、法院或軍隊設置黨團組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提供的內容中,並沒有提到政黨法第50-1條,因此我無法就此條進行釋義。

立法沿革 1

(0821214 增訂)

政黨不得在大學、法院或軍隊設置黨團組織。

立法理由為使政黨勢力澈底退出大學、法院及軍隊,以確保學術自由、司法獨立與軍隊中立(國家化),爰增列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21214 增訂)

為使政黨勢力澈底退出大學、法院及軍隊,以確保學術自由、司法獨立與軍隊中立(國家化),爰增列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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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民團體法第 50-1 條規定:「政黨不得在大學、法院或軍隊設置黨團組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民團體法第 5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人民團體法第 50-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