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團體不得收受外國團體、法人、個人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團體、法人之捐助。
人民團體法第51條規定了政治團體不得收受外國團體、法人、個人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團體、法人之捐助。根據該條文規定,政治團體在接受捐助時必須確保捐助來源為本國團體、法人或個人,並禁止接受外國團體、法人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團體、法人之捐助。 這項法規的目的在於保護國家的政治獨立性和國內政治團體的獨立性,防止外國勢力對國內政治活動的影響。政治團體應該以國內團體和個人的支持為基礎,並遵守國內法律和法規。 一個可能的例子是,假設一個政治團體收到了一筆來自外國政府的大額捐款。根據人民團體法第51條的規定,該政治團體不得接受此捐款,因為捐款來源為外國政府。政治團體必須確保其收入來自本國的團體、法人或個人,以保障國內政治活動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政治團體不得收受外國團體、法人、個人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團體、法人之捐助。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之二第一款暨日本政治資金規正法第二十二條之五,明定政治團體不得收受外國捐助。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之二第一款暨日本政治資金規正法第二十二條之五,明定政治團體不得收受外國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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