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民團體法第52條,政黨審議委員會的成立和組織由內政部進行設定。該委員會負責審議與政黨有關的處分事件,並且必須由一定比例的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同一政黨的委員不得超過總委員數的一半。該法條沒有提供其他具體細節,所以可能需要參考其他相關法規和內政部的相關法令來了解具體的組織架構和運作細節。
行政院設政黨審議委員會,審議政黨處分事件。 政黨審議委員會由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內政部設政黨審議委員會審議政黨處分事件。 政黨審議委員會由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其組織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內政部為人民團體之中央主管機關,為求事權統一,及審慎處理政黨處分有關事件,爰將「行政院」修正為「內政部」設政黨審議委員會,其組織並修正由內政部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內政部為人民團體之中央主管機關,為求事權統一,及審慎處理政黨處分有關事件,爰將「行政院」修正為「內政部」設政黨審議委員會,其組織並修正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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