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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48政黨得推薦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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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規定設立之政黨,得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人民团体法第48条的规定,依据第46条规定设立的政党可以合法地推荐候选人参加公职人员选举。这意味着政党有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推荐候选人参选。具体可以参考《中华民国人民团体法》的第46条的规定。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2

(0780120 全文修正)

依第四十六條規定設立之政黨,得依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政黨得推荐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至於參加選舉之條件與有關事項,則依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

(0810703 修正)

依第四十六條規定設立之政黨,得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

立法理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亦將因應動員戡亂時期之終止而修正名稱及內容,惟該法之修正因牽連較廣,恐非短期內得予定案,為爭取時效,修正為「依法」。

(078012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政黨得推荐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至於參加選舉之條件與有關事項,則依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

(0810703 修正)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亦將因應動員戡亂時期之終止而修正名稱及內容,惟該法之修正因牽連較廣,恐非短期內得予定案,為爭取時效,修正為「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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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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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民團體法第 48 條規定:「依第四十六條規定設立之政黨,得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民團體法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人民團體法第 4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