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以全國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不得成立區域性政黨。但得設分支機構。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47條之規定,政黨以全國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不得成立區域性政黨。然而,政黨可以設立分支機構。這意味著政黨的組織範圍應該遍及全國,不應將政黨的組織區域限制在某一個特定區域。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政黨在全國範圍內發揮其職能和責任,並促使各地區的政黨能夠有效地與中央政府合作。然而,政黨可以在各地設立分支機構,以更好地組織和執行自己的活動。這些分支機構可以在特定的地方層級上發揮作用,並且應該遵守人民團體法對分支機構的相關規定。
政黨以全國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不得成立區域性政黨。但得設分支機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政黨因涉及政治活動,依性質明定以全國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不得成立區域性政黨。但得設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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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政黨因涉及政治活動,依性質明定以全國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不得成立區域性政黨。但得設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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