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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第 5 條(分級組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民團體之組織區域以行政區域為原則,並得分級組織。
  2. 前項分級組織之設立,應依本法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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