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民團體法第 5 條的規定,人民團體的組織區域原則上以行政區域為基準,並且可以進行分級組織。這意味著人民團體可以按照行政區域的劃分進行組織,並按照不同級別進行分級組織。分級組織的設立應該依照人民團體法的規定向當地的主管機關辦理。 參考資料示例:人民團體法第 5 條所提到的分級組織可以在不同層級進行組織,例如全國性的人民團體、省市性的人民團體和縣市性的人民團體。根據這些規定,許多人民團體可以按照行政區域的不同層級進行組織,從而更有效地運作和管理。
職業團體之會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現在從事本業者為限。
人民團體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並得分級組織。 前項分級組織之設立,應依本法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明定人民團體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並衡酌現況與團體發展需要,規定人民團體(一般性政治團體、職業團體與社會團體)均得分級組織。政黨則於第四十八條明定以全國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不得成立區域性政黨,但得設分支機構,以示政黨之特性。 三、現行人民團體之組織程序,不論由下而上(以職業團體居多)或由上而下(以社會團體居多)之分級組織,各層級團體亦應分別向所屬行政區主管機關辦理立案,爰增訂為第二項。
人民團體之組織區域以行政區域為原則,並得分級組織。 前項分級組織之設立,應依本法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一、為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公民公約)所揭結社自由精神,審酌現行團體之活動範疇,實際上並不以該行政區域為限,爰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職業團體之會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現在從事本業者為限。
一、條次變更。 二、明定人民團體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並衡酌現況與團體發展需要,規定人民團體(一般性政治團體、職業團體與社會團體)均得分級組織。政黨則於第四十八條明定以全國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不得成立區域性政黨,但得設分支機構,以示政黨之特性。 三、現行人民團體之組織程序,不論由下而上(以職業團體居多)或由上而下(以社會團體居多)之分級組織,各層級團體亦應分別向所屬行政區主管機關辦理立案,爰增訂為第二項。
一、為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公民公約)所揭結社自由精神,審酌現行團體之活動範疇,實際上並不以該行政區域為限,爰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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