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分為左列三種: 一、職業團體。 二、社會團體。 三、政治團體。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 4 條,人民團體分為三種類型: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和政治團體。職業團體係指以推展特定職業或行業發展為目的的組織,而社會團體則是以推廣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公益為目的的組織。政治團體則是以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的組織。這三種類型的團體在人民團體法中各有相關規定。 以最新的法規和相關裁判書,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和逐條釋義。
各種職業之從業人,均應依法組織職業團體,並應依法加入各該團體為會員。 各種職業團體依法許其有級數之組織者,其下級團體均應加入各該上級團體為會員。
人民團體分為左列三種: 一、職業團體。 二、社會團體。 三、政治團體。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人民團體之種類,其中職業團體與社會團體係歷年來行政上一般之分類,政治團體係應需要新增之團體類別。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各種職業之從業人,均應依法組織職業團體,並應依法加入各該團體為會員。 各種職業團體依法許其有級數之組織者,其下級團體均應加入各該上級團體為會員。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人民團體之種類,其中職業團體與社會團體係歷年來行政上一般之分類,政治團體係應需要新增之團體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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