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設於其他地區,並得設分支機構。
根據人民團體法第6條,人民團體的會址原則上應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然而,如果經過主管機關核准,人民團體可以在其他地區設立會址,並且還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依據我所知的資料,《人民團體法》沒有明確規定會址的具體要求,而是規定會址應設於主管機關所在的地區。這意味著人民團體應該在其成立所在地的行政區域設立會址。但是,如果人民團體希望在其他地區設立會址,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 例如,假設一個人民團體在新北市成立,根據法律的原則,該團體的會址應該設在新北市。但如果該團體希望在台北市開設一個分支機構,他們必須先向新北市政府社會事務局申請核准,獲得核准後方可在台北市設立會址。 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是一般性的解釋和範例,具體情況可能根據當地主管機關的規定而有所不同,建議查閱當地法律法規以獲得準確的資訊。
凡具有兩種以上人民團體之會員資格者,得同時加入兩種以上之團體為會員。
人民團體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設於其他地區,並得設分支機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商業團體法第七條、教育會法第八條並審酌現行人民團體會址及辦事處設置情形增訂本條。其中「辦事處」依性質係各團體之派出機構,均係秉承所屬團體之決策而為運作。於政治團體或政黨可能以「分事務所」或其他名稱稱之,為明確界定其性質並求與第五條之「分級組織」有所區別,爰參照公司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問其名稱係「辦事處」或「分事務所」,於本條第二項明定為「分支機構」,俾便適用。
凡具有兩種以上人民團體之會員資格者,得同時加入兩種以上之團體為會員。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商業團體法第七條、教育會法第八條並審酌現行人民團體會址及辦事處設置情形增訂本條。其中「辦事處」依性質係各團體之派出機構,均係秉承所屬團體之決策而為運作。於政治團體或政黨可能以「分事務所」或其他名稱稱之,為明確界定其性質並求與第五條之「分級組織」有所區別,爰參照公司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問其名稱係「辦事處」或「分事務所」,於本條第二項明定為「分支機構」,俾便適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