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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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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在同一組織區域內,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得組織二個以上同級同類之團體。但其名稱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與已許可團體之名稱相同。 二、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營利團體有關。 三、有歧視性或仇恨性之文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人民團體法第7條,人民團體在同一組織區域內,可以組織兩個以上同級同類的團體。但是,這些團體的名稱不能有以下情況之一:一、與已經被許可的團體的名稱相同;二、容易讓人誤認它與政府機關、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或營利團體有關;三、具有歧視性或仇恨性的文字。 舉例來說,如果已經有一個名為「台灣法學會」的團體,其他類似的團體就不能再使用相同的名稱。又如,如果一個團體的名稱容易讓人誤以為它與政府機關或營利團體有關,例如使用「中華民國政府法學會」這樣的名字,這是不被允許的。最後,如果團體的名稱具有歧視性或仇恨性的文字,例如使用侮辱特定族群的詞語,也是不被允許的。 參考資料:人民團體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70001) 範例:若已經有一個名為「臺灣律師協會」的團體存在,其他類似的團體就不能再使用相同的名稱,避免混淆。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3

(0310124 制定)

人民團體組織之區域,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

(0780120 全文修正)

人民團體在同一組織區域內,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得組織二個以上同級同類之團體。但其名稱不得相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八條規定同一區域內同性質同級之人民團體以組織一個為限,各界反應未能肆應多元化社會發展需要,爰審酌各類團體發展趨勢、特性與需要,規定除法律另有限制外,人民團體在同一組織區域內,得組織二個以上同級同類之團體,但其名稱不得相同。

(1120112 修正)

人民團體在同一組織區域內,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得組織二個以上同級同類之團體。但其名稱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與已許可團體之名稱相同。   二、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營利團體有關。   三、有歧視性或仇恨性之文字。

立法理由一、依據大法官解釋釋字第四七九號,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結社自由,旨在保障人民為特定目的,以共同之意思組成團體並參與其活動之自由。其中關於團體名稱之選定,攸關其存立之目的、性質、成員之認同及與其他團體之識別,自屬結社自由保障之範圍。對團體名稱選用之限制,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始得為之。   二、參照「財團法人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政黨法」第八條、「公司法」第十八條、「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七條,訂明對於團體名稱選用之限制。   三、團體名稱選用之限制,除原不得使用與已許可團體之名稱相同修訂為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外。新增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名稱不得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營利團體有關,以避免造成混淆或使社會大眾受到欺罔。另為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有關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之規定,爰新增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團體名稱不得有歧視性或仇恨性之情形。

  • 法人名詞
(0310124 制定)

人民團體組織之區域,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

(078012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八條規定同一區域內同性質同級之人民團體以組織一個為限,各界反應未能肆應多元化社會發展需要,爰審酌各類團體發展趨勢、特性與需要,規定除法律另有限制外,人民團體在同一組織區域內,得組織二個以上同級同類之團體,但其名稱不得相同。

(1120112 修正)

一、依據大法官解釋釋字第四七九號,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結社自由,旨在保障人民為特定目的,以共同之意思組成團體並參與其活動之自由。其中關於團體名稱之選定,攸關其存立之目的、性質、成員之認同及與其他團體之識別,自屬結社自由保障之範圍。對團體名稱選用之限制,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始得為之。   二、參照「財團法人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政黨法」第八條、「公司法」第十八條、「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七條,訂明對於團體名稱選用之限制。   三、團體名稱選用之限制,除原不得使用與已許可團體之名稱相同修訂為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外。新增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名稱不得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營利團體有關,以避免造成混淆或使社會大眾受到欺罔。另為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有關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之規定,爰新增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團體名稱不得有歧視性或仇恨性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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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民團體法第 7 條規定:「人民團體在同一組織區域內,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得組織二個以上同級同類之團體。但其名稱不得有下列情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民團體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人民團體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