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民團體在同一組織區域內,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得組織二個以上同級同類之團體。但其名稱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與已許可團體之名稱相同。 二、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營利團體有關。 三、有歧視性或仇恨性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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