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經核准立案後,其章程、選任職員簡歷冊或負責人名冊如有異動,應於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根據人民團體法第54條規定,人民團體在其章程、選任職員簡歷冊或負責人名冊發生變動時,應於30日內向主管機關報備核准。這意味著如果一個人民團體的章程或負責人名冊有任何更改,他們必須在30日內向主管機關提交相關文件以獲得核准。這些文件可能包括修改過的章程、更新的負責人名冊等。這個規定旨在確保人民團體的組織結構和負責人的資料得到正確和及時的更新。具體的程序和要求可能會因地區而異,所以確保按照當地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申報和核備是非常重要的。
人民團體經核准立案後,其章程、選任職員簡歷冊或負責人名冊如有異動,應於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人民團體經核准立案後,其章程、選任職員簡歷冊或負責人名冊如有異動,應於三十日內報主管機關核備,以確實掌握團體動態,並利主管機關建立資料。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人民團體經核准立案後,其章程、選任職員簡歷冊或負責人名冊如有異動,應於三十日內報主管機關核備,以確實掌握團體動態,並利主管機關建立資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