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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第 55 條(許可之廢止及延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民團體經許可設立後逾六個月未成立者,廢止其許可。但報經主管機關准者,得延長之,其期間以三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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