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民團體法第56條的規定: 1. 如果人民團體因為組織區域的調整或其他原因需要進行合併或分立,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 2. 當行政組織區域發生變更時,人民團體如果變更名稱,應該將會議紀錄函請主管機關備查。人民團體的名稱變更後,不得與已經登記的其他人民團體相同。 3. 根據前項的規定,進行名稱變更的人民團體,在計算屆次時應該經過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議決。 根據我所查閱的資料,我找到了一個相關的案例。在內政部的網站上,我找到了一個「合併人民團體之申請書」的範例文件,該文件提供了一個填寫合併申請所需的相關資訊,包括組織名稱、組織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合併方式等。這個範例文件可以作為人民團體進行合併申請時的參考。
人民團體因組織區域之調整或其他原因有合併或分立之必要者,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定合併或分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人民團體均得分級組織,而行政區域之調整常影響人民團體之組織區域,爰參照農會法第七條、漁會法第八條、工會法第四十二條等規定,明定主管機關得為團體合併或分立之調整。
人民團體因組織區域之調整或其他原因有合併或分立之必要者,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定合併或分立。 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人民團體名稱變更者,應將會議紀錄函請主管機關備查。人民團體名稱變更者,不得與登記有案之人民團體相同。 依前項規定議決之人民團體,其屆次之起算,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立法理由一、去年五都行政區域調整,台南縣市及高雄縣市合併升格,致原有以行政區域為人民團體名稱者衍生出更名與否之問題。 二、爰參考工會法第三十八條修正條文,增訂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以解決行政區域調整後衍生之問題。
一、本條新增。 二、人民團體均得分級組織,而行政區域之調整常影響人民團體之組織區域,爰參照農會法第七條、漁會法第八條、工會法第四十二條等規定,明定主管機關得為團體合併或分立之調整。
一、去年五都行政區域調整,台南縣市及高雄縣市合併升格,致原有以行政區域為人民團體名稱者衍生出更名與否之問題。 二、爰參考工會法第三十八條修正條文,增訂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以解決行政區域調整後衍生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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