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成績優良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人民團體法第57條,如果一個人民團體表現優良,主管機關有權利給予獎勵。獎勵的具體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根據這條法規,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制定相應的獎勵辦法來肯定和獎勵優秀的人民團體。具體的獎勵辦法和內容需參照相關規定。
人民團體成績優良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人民團體成立後主管機關應予考評評鑑,對成績優良者得予獎勵,爰明定本條,並規定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關定之,俾全國有一致之處理。
一、本條新增。 二、人民團體成立後主管機關應予考評評鑑,對成績優良者得予獎勵,爰明定本條,並規定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關定之,俾全國有一致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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