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 第 59 條(人民團體之解散)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人民團體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散: 一、經主管機關廢止許可者。 二、破產者。 三、合併或分立者。 四、限期整理未如期完成者。 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者。
- 前項第四款於政黨之解散不適用之。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人民團體法 第5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