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所處罰鍰,經通知後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人民團體法第63條,如果依該法所處罰的罰鍰,在通知後逾期不繳納,則應移送法院進行強制執行。這意味著如果一個人民團體違反了人民團體法的相關規定並被處以罰鍰,而該團體在通知後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罰鍰,檢察官可以將該案件轉送給法院強制執行。 參考資料: - 人民團體法 (民團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24]
依本法所處罰鍰,經通知後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商業團體法第七十條規定,明定本法所處罰鍰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以彰執行效果。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商業團體法第七十條規定,明定本法所處罰鍰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以彰執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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