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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人民團體法 第 62 條(罰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收受捐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2.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捐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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