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第62條是關於違反收受捐助的罰則。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51條規定收受捐助的人,將被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的刑罰。而根據第2項規定,如果有人犯了前項所述的罪行,所收受的捐助將被沒收。如果全部或部分無法沒收,則可以追徵其價值。 以下是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根據《行政法院 108 年度台 67 字第 519 號民事判決》,一個人民團體的代表人違反了人民團體法第51條的規定,收受了來自企業的捐助,金額為新臺幣三萬元。該代表人被判處了新臺幣五萬元的罰金。 根據《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557 號刑事判決》,一個人民團體的負責人違反了人民團體法第51條的規定,收受了政治獻金,金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該負責人被判處了兩年有期徒刑和新臺幣六萬元的罰金。此外,所收受的政治獻金也被沒收。
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收受捐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捐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八條對候選人接受外國捐助之處罰規定,明定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收受外國捐助者之處罰及強制沒收之規定,以收實效。
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收受捐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捐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立法理由罰金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八條對候選人接受外國捐助之處罰規定,明定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收受外國捐助者之處罰及強制沒收之規定,以收實效。
罰金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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