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由各分會分別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推選代表組織之。
根據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 23 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應由各分會分別召開,推選代表組織起來。這意味著全國紅十字會的會員代表大會是由各分會分別舉行,並選舉代表組成的。這條規定確保了會員在全國層面上的代表權益,並促使各分會之間的合作和協調。一個關於這一條的實際範例是,當全國紅十字會需要做出重大決策時,各分會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會員投票選出代表,這些代表將參與決策過程並代表會員的意見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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