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得與國內外機關社團合作辦理合於本法第四條規定之事業,並接受其補助。
根據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31條的規定,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可以與國內外的機關和社團合作辦理符合該法第四條規定的事業,並接受其提供的補助。這意味著紅十字會可以與其他組織合作,一起開展符合紅十字會法的業務,並接受他們提供的資助。例如,紅十字會可以與醫院合作,提供救援和醫療服務,並接受醫院提供的資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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