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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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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戰時隨軍救護人員及救護器材之載運,准照軍事運輸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 33 條,關於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戰時隨軍救護人員及救護器材之載運,准照軍事運輸規定辦理。這表示當紅十字會需要在戰時運送救護人員或救護器材時,須遵守軍事運輸的相關規定。軍事運輸規定包括了詳細的運輸程序、安全要求、和相關的注意事項,以確保救護人員及救護器材的順利運輸和安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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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 33 條規定:「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戰時隨軍救護人員及救護器材之載運,准照軍事運輸規定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