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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土地法 第 35 條(創設自耕農場法律之制定)

自耕農場之創設,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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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35 條為授權條款,1946 年修訂後配合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1953-1993)完成台灣戰後土地改革,現為歷史性殘留條文。

Q · 土地法第 35 條是什麼?為什麼這麼短?

土地法第 35 條於 1946 年修訂為「自耕農場之創設,另以法律定之」,為戰後台灣土地改革預留法律接口。被授權法律為 1953 年施行之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配合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使數十萬戶佃農變自耕農。該配套法已於 1993 年廢止,現行農場創設依農業發展條例規範。

白話解讀

這條是台灣土地改革時代留下來的法律化石。1946 年修訂的時候寫下短短一句「自耕農場之創設,另以法律定之」,等於給後來的「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開了一道授權的後門。那部被授權的法律在 1953 年誕生,配合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徹底改變了台灣的土地結構:地主的土地被政府有償徵收,再廉價放領給佃農。幾十萬戶佃農一夕之間變成自耕農,這是亞洲最成功的土地改革之一。但你看到今天的這條法,它的授權對象已經在 1993 年被廢止了。這條授權條文還掛在那邊,底下已經沒有法律。現在的農場創設、農地政策走的是農業發展條例的路線,土地法這條已經是一件博物館展示品,保留歷史記憶但沒有實際適用。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 35 條為授權條款,授權另以法律規範自耕農場創設。1946 年修訂後,於 1953 年透過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落實,成為台灣戰後土地改革三大法源之一(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耕者有其田)。配套法 1993 年廢止後,本條成為歷史性授權殘留,現行規範移至農業發展條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這條說「另以法律定之」,那是哪部法律?

原本是「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1953 年施行,1993 年廢止。之後關於農場創設和農地政策的主要法律是「農業發展條例」(1973 年制定,多次修正)。所以如果你現在要找自耕農場的創設規則,是在農業發展條例和相關子法裡,不在土地法第 35 條的延伸。

Q2「自耕農」這個身分現在還有法律意義嗎?

幾乎沒有了。2000 年農業發展條例大修後,廢除了農地移轉必須是自耕農的強制要求,這是一次大的政策轉向。但對於當年透過耕者有其田取得土地的家族來說,那段歷史的印記還在地籍資料和權利來源裡。

Q3土地法第 35 條是什麼?

1946 年修訂之授權條款,授權以另一部法律規範自耕農場創設。配套法為 1953 年施行之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已於 1993 年廢止。

Q4什麼是耕者有其田?

1953-1993 年實施之土地改革政策,政府徵收地主超額土地有償放領給佃農,使佃農變自耕農。亞洲最成功的土地改革之一。

Q5什麼是「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技術「授權條款」,本法不直接規範細節,授權另一部法律規定。問題是本條被授權法律已廢止 30 餘年。

Q6自耕農場是什麼?

由耕作者本人擁有並自行耕作之農場,戰後土地改革核心政策對象,與「佃農」相對。

Q7怎麼查我家農地是不是耕者有其田分到的?

到地政事務所申請地籍謄本與異動索引,看登記原因是否有「放領」「耕者有其田」字樣,取得年份是否在 1953-1965 年間。

Q8耕者有其田放領的農地怎麼繼承?

依民法繼承編一般規定處理,但建議保留原放領證書、繳款收據作為權利來源證據。

Q9怎麼判斷自耕農身分文件還有沒有用?

2000 年農發條例大修後該身分已無強制要求,但歷史文件在產權糾紛、稅務規劃中仍可能是關鍵證據。

Q10現在怎麼申請農場?

不能透過本條,依農業發展條例之農業用地相關規定向農政機關申請。

Q11土地法 35 條 vs 農業發展條例差在哪?

本條為已失效授權體系(配套法廢止),農發條例為現行農地與農場規範主要法律。實務上完全走農發條例。

Q12耕者有其田 vs 三七五減租 vs 公地放領差在哪?

三七五減租(1951)限制租金、保障佃農;公地放領(1951-)將公有土地放領給承租人;耕者有其田(1953)徵收私有超額土地放領給佃農。三者構成戰後土地改革三大支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土地法第 35 條現行農業發展條例
授權對象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已廢止)農業用地利用、農場經營、農地移轉
實施期間1953-1993(配套法施行期間)1973 年迄今
核心政策土地重新分配(地主→佃農)農業現代化、農地保護
自耕農要求強制要求承領人具自耕能力2000 年後廢除自耕農強制要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自作農創設特別措置法(1946 年施行、1952 年農地法施行後廢止)
🇰🇷 韓國농지개혁법(1949 年制定)
🇨🇳 中國土地改革法(1950 年制定,1986 年廢止後由土地管理法承繼)
🇩🇪 德國Reichssiedlungsgesetz(1919 年威瑪憲法配套,現由 Bundeskleingartengesetz 等承繼)
🇫🇷 法國Code rural et de la pêche maritime(農村及海洋漁業法典之農地經營章節)
🇺🇸 美國Homestead Act 1862(公地放領法,1976 年廢止)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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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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