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施行法 第 42 條(各種稅率之增減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價稅基本稅率暨累進起點地價、空地稅倍數、荒地稅倍數、土地增值稅免稅額及建築改良物稅率,確定施行後,如有增減,必要時應依本施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之程序辦理,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確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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