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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 第 42 條(各種稅率之增減程序)

地價稅基本稅率暨累進起點地價、空地稅倍數、荒地稅倍數、土地增值稅免稅額及建築改良物稅率,確定施行後,如有增減,必要時應依本施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之程序辦理,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確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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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土地法施行法第42條規定了土地稅率的增減程序,包括地價稅基本稅率、累進起點地價、空地稅倍數、荒地稅倍數、土地增值稅免稅額和建築改良物稅率。根據該法第36條的規定,如果需要調整這些稅率,必須在會計年度開始前確定並公布。 參考資料: 《土地法施行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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