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基本稅率暨累進起點地價、空地稅倍數、荒地稅倍數、土地增值稅免稅額及建築改良物稅率,確定施行後,如有增減,必要時應依本施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之程序辦理,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確定公布。
土地法施行法第42條規定了土地稅率的增減程序,包括地價稅基本稅率、累進起點地價、空地稅倍數、荒地稅倍數、土地增值稅免稅額和建築改良物稅率。根據該法第36條的規定,如果需要調整這些稅率,必須在會計年度開始前確定並公布。 參考資料: 《土地法施行法》
土地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七條至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於永佃權準用之。
地價稅基本稅率,暨累進起點地價,空地稅倍數,荒地稅倍數,土地增值稅免稅額及建築改良物稅率,確定施行後,如有增減,必要時應依本施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之程序辦理,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確定公布。
土地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七條至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於永佃權準用之。
地價稅基本稅率,暨累進起點地價,空地稅倍數,荒地稅倍數,土地增值稅免稅額及建築改良物稅率,確定施行後,如有增減,必要時應依本施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之程序辦理,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確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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