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施行法 第 43 條(空地荒地應繳地價稅之意義)
土地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所稱之應繳地價稅,係指該空地及荒地應繳之基本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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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法施行法第43條規定,該法條的意義是關於空地和荒地應該支付地價稅的內容。空地和荒地是指沒有建築物或者沒有適當利用的土地。根據土地法第173條和第174條的規定,空地和荒地應該繳納地價稅,這是指該土地應該支付的基本稅額。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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