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所稱之應繳地價稅,係指該空地及荒地應繳之基本稅。
根據土地法施行法第43條規定,該法條的意義是關於空地和荒地應該支付地價稅的內容。空地和荒地是指沒有建築物或者沒有適當利用的土地。根據土地法第173條和第174條的規定,空地和荒地應該繳納地價稅,這是指該土地應該支付的基本稅額。
土地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稱承墾地單位面積額之限度,應由主管地政機關擬定,呈請中央地政機關核定之。
土地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所稱之應繳地價稅,係指該空地及荒地應繳之基本稅。
土地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稱承墾地單位面積額之限度,應由主管地政機關擬定,呈請中央地政機關核定之。
土地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所稱之應繳地價稅,係指該空地及荒地應繳之基本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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