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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43空地荒地應繳地價稅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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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所稱之應繳地價稅,係指該空地及荒地應繳之基本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法施行法第43條規定,該法條的意義是關於空地和荒地應該支付地價稅的內容。空地和荒地是指沒有建築物或者沒有適當利用的土地。根據土地法第173條和第174條的規定,空地和荒地應該繳納地價稅,這是指該土地應該支付的基本稅額。

立法沿革 2

(0240308 制定)

土地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稱承墾地單位面積額之限度,應由主管地政機關擬定,呈請中央地政機關核定之。

(0350323 全文修正)

土地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所稱之應繳地價稅,係指該空地及荒地應繳之基本稅。

(0240308 制定)

土地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稱承墾地單位面積額之限度,應由主管地政機關擬定,呈請中央地政機關核定之。

(0350323 全文修正)

土地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所稱之應繳地價稅,係指該空地及荒地應繳之基本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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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法施行法第 43 條規定:「土地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所稱之應繳地價稅,係指該空地及荒地應繳之基本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法施行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法施行法第 4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3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