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施行法 第 41 條(改良物之一併收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土地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七條照標準地價收買之土地,其改良物應照估定價值,一併收買之。但該改良物所有權人,自願遷移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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