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157 條(聲請照價收買)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標準地價過高,不能依前條為申報時,得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照標準地價收買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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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157 條為地價壓力閥:地主認為政府公布的標準地價過高、無法申報時,可聲請政府照標準地價收買土地。
Q · 政府公布的標準地價高到離譜,地主能反過來叫政府買走嗎?
依土地法第 157 條,當土地所有權人認為政府公布的標準地價過高、無法依第 156 條(申報地價 ±20%)為合理申報時,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聲請照標準地價收買其土地。這是「我嫌貴你買單」的制度設計,與第 147 條(地主低報時政府得照價收買)形成雙向制衡,避免任一方單方訂價過於偏頗。
白話解讀
如果你覺得政府公布的標準地價高到離譜,你根本不想用它當作自己這塊地的價值基準(例如會害你繳爆地價稅),這條法律給你一個出乎意料的選擇:你可以「要政府用這個你覺得太高的價格把地買走」。對,你沒看錯——不是你不服就可以不申報,而是「你嫌貴?那我就按這個價買你」。這個機制叫「照價收買」。聽起來很激進,但它其實是一個防呆邏輯的鏡像版本:土地法第147條左右也有政府針對申報地價太低的地可以照價收買,本條則是地主反過來要求政府收買。它的真正功能不是讓你賣地,而是一個「壓力閥」——因為有了這個選項,政府在訂標準地價時不敢訂得太離譜,因為訂太高大家就要它收買,政府財政要爆炸。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 157 條為地價制度中之「地主反向收買請求權」:當公告標準地價過高、地主無法依第 156 條為合理申報時,可聲請主管機關照標準地價收買其土地,與第 147 條地主低報時政府得照價收買,共同構成地價雙向制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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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土地法 157 條真的有人用過嗎?還是只是紙上條文?▾
實務上使用案例不多,因為:第一,多數人不知道有這條;第二,政府通常會在事前透過評議委員會把標準地價控制在合理範圍,避免引發大量照價收買;第三,地主即使要用也會先評估是否真的值得用這個價賣掉。但這條的存在本身就有制約效果,不一定要真的用才有意義。
Q2政府拒絕收買怎麼辦?▾
本條的法律性質在學理上有爭議,但主流見解是地主的請求權,政府原則上有義務辦理。如果政府拒絕或拖延,可以向上級機關訴願、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履行,或檢附政府拒絕的書面向監察院陳情監督怠惰。實務上更常見的是政府會勸地主先撤回聲請、重新評估 -20% 申報方案,而不是正面拒絕。
Q3土地法第 157 條是什麼?▾
建立地主反向收買請求權:當標準地價過高、無法申報時,地主可聲請政府照標準地價收買土地。是地價制度的隱形壓力閥。
Q4什麼是照價收買?▾
政府依法定地價強制買下土地的機制,源自三民主義平均地權四綱之一,有雙向設計:地主低報政府收(147)、地主嫌貴聲請政府收(157)。
Q5標準地價是什麼?跟公告地價、申報地價差在哪?▾
標準地價是政府依地價調查程序評定公布的基準價;申報地價是地主在標準地價 ±20% 內申報的價;公告地價是平均地權條例下的現行用語,三者制度脈絡相關但條文出處不同。
Q6為什麼立法者要設計這條地主反向收買權?▾
建立地價雙向制衡:政府若訂標準地價過高,地主可要求政府買單,政府要面對財政壓力。這是制度層次的壓力閥,制約政府不敢亂訂。
Q7土地法 157 條怎麼聲請照價收買?▾
備齊權狀與身分證明 → 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政機關提書面聲請 → 政府依預算與徵購程序辦理 → 拒絕得提訴願與行政訴訟。
Q8政府收買的價格怎麼決定?▾
依本條明文「照標準地價收買」,即依政府公告的標準地價作為收買價格,不另協議。
Q9聲請要準備什麼文件?▾
土地權狀正本、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標準地價最新公告、聲請書載明依土地法第 157 條請求收買之意旨,若有專業估價報告佐證更佳。
Q10聲請收買要花錢嗎?▾
聲請本身向地政機關提出原則上免規費,但若進入訴願或行政訴訟救濟階段,會涉及裁判費與律師費(通常 5-15 萬起跳)。
Q11土地法 157 vs 平均地權條例 17 條哪個適用?▾
現行實務以平均地權條例 17 條為主要適用,土地法 157 條為原始設計但較少啟動。理解本條的價值在於認識制度思想,而非作為日常操作工具。
Q12土地法 157 vs 土地徵收差在哪?▾
157 條是地主主動聲請、依標準地價收買;土地徵收是政府依公益目的主動發動、依市價補償。發動方向、適用情境、補償標準都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土地法 156(申報地價) | 土地法 157(聲請收買) | 土地法 147(政府收買) | 平均地權條例 17 |
|---|---|---|---|---|
| 發動方 | 地主主動申報 | 地主主動聲請 | 政府主動發動 | 現行特別法(主要適用) |
| 適用情境 | 對標準地價於 ±20% 內申報 | 認為標準地價過高、無法申報 | 地主申報地價過低時 | 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後 |
| 結果 | 成立法定地價 | 政府以標準地價買走土地 | 政府以申報地價買走土地 | 依公告地價收買 |
| 實務適用 | 高度活躍 | 案例罕見,主要為制約效果 | 案例罕見 | 現行主流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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