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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157 條(聲請照價收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標準地價過高,不能依前條為申報時,得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照標準地價收買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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