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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102 條
- 1.土地權利移轉、設定,依法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如登記義務人於申請登記前死亡時,得僅由權利人敘明理由並提出第三十四條規定之文件,單獨申請登記。
- 2.登記權利人死亡時,得由其繼承人為權利人,敘明理由提出契約書及其他有關證件會同義務人申請登記。
- 3.前二項規定於土地權利移轉、設定或權利內容變更,依法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經訂立書面契約,依法公證或申報契稅、贈與稅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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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102 條:移轉現值申報後、登記前義務人死亡,權利人可提第 34 條文件單獨申請登記,不必等繼承人會同。
Q · 簽約付完錢還沒過戶,賣方就過世了,買方能自己去辦過戶嗎?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02 條第 1 項,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的權利移轉,只要在義務人(賣方)死亡前已完成現值申報,買方就能敘明理由、提出第 34 條規定文件(契約書、身分證明、完稅證明、原權狀等),單獨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不必等賣方的繼承人辦完繼承登記再會同。關鍵時點是「現值申報日」而非「死亡日」。
白話解讀
你跟對方簽好買賣契約,土地增值稅也報了,款項也交了,就差去地政事務所辦過戶。然後對方在過戶前過世了。一般人的直覺是:完蛋,要等對方的繼承人都辦完繼承登記,再讓他們一個一個來簽字配合過戶。光是繼承人在國外、在吵架、有未成年人,這個流程就可能拖兩三年。這條規則告訴你:不用。只要土地增值現值已經申報完成,你可以「單獨申請登記」,不用等對方繼承人配合。同樣的,如果死掉的是你(買方),你的繼承人也可以直接帶著契約書出面接手過戶,不用先辦你的繼承登記。這條的存在,就是為了讓「死亡」這件事不能毀掉一份已經接近完成的不動產交易。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102 條為不動產登記程序的銜接性規範,處理權利移轉「已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但登記尚未完成」期間一方死亡時的申請程序。其區分義務人死亡(權利人得單獨申請)與權利人死亡(繼承人得會同申請)兩種情形,並對無須申報現值而已公證或申報契稅、贈與稅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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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圖載入中…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誰能申請 | 關鍵要件 |
|---|---|---|
| 義務人(賣方/贈與人)死亡 | 權利人單獨申請 | 現值申報後死亡+備齊第 34 條文件 |
| 權利人(買方/受贈人)死亡 | 其繼承人為權利人會同義務人申請 | 提出契約書及繼承證明,可在繼承登記前辦 |
| 無須申報現值但已公證或申報契稅、贈與稅 | 準用前二項 | 書面契約+公證或契稅/贈與稅申報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不動産登記法 第62条(登記権利者・登記義務者の相続人による申請)
🇰🇷 韓國부동산등기법 제27조(포괄승계인에 의한 등기신청)
🇩🇪 德國Grundbuchordnung (GBO) § 40(Ausnahme von der Voreintragung des Betroffen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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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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