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116-1 條
- 1.同一標的之普通抵押權,因次序讓與申請權利內容變更登記者,應由受讓人會同讓與人申請;因次序拋棄申請權利內容變更登記者,得由拋棄人單獨申請之。
- 2.前項申請登記,申請人應提出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條規定之文件,並提出已通知債務人、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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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116條之1規定,抵押權次序讓與須受讓人會同讓與人申請,次序拋棄得由拋棄人單獨申請,均須提出已通知債務人等之證明。
Q · 抵押權次序讓與和拋棄,登記要誰去辦?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6條之1,次序讓與是把自己的優先受償次序讓給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因為受讓人因此受益,所以要受讓人會同讓與人一起申請;次序拋棄是放棄自己的次序優勢、讓所有後次序人共同往前,屬於處分自己權利,所以拋棄人可以單獨申請。不論哪一種,都要提出第34條、第40條規定的文件,並附上已通知債務人、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的證明文件,缺證明地政事務所不會收件。
白話解讀
抵押權的順位不只可以「交換」,還可以「讓給別人」或「乾脆拋棄」。差別在哪?「讓與」是把自己優先受償的好處轉讓給特定的後順位抵押權人;「拋棄」是放棄自己的順位優勢讓所有後順位的人共同往前。這條規則告訴你怎麼辦這兩種登記:讓與要受讓人和讓與人一起申請(因為兩個人都有利害關係);拋棄則只要拋棄人自己單獨申請就行(因為是自己放棄權利,不需要徵求別人)。但不管哪一種,都要提出「已經通知債務人、抵押人和共同抵押人」的證明文件,這不是禮貌,是地政事務所收件的法定要件。沒有這份證明,登記辦不下去。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116條之1規範同一標的普通抵押權「次序讓與」與「次序拋棄」的權利內容變更登記程序:次序讓與係讓與人將其優先受償次序讓與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因涉及受讓人權益,須由受讓人會同讓與人申請;次序拋棄則為拋棄人放棄其次序優先利益使後次序人共同受益,得由拋棄人單獨申請。二者均須檢附第34條、第40條文件及已通知債務人、抵押人、共同抵押人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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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抵押權次序讓與要怎麼辦登記?▾
由受讓人會同讓與人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權利內容變更登記,並附第34條、第40條文件及通知證明。
Q2次序拋棄為什麼可以單獨申請?▾
因為拋棄是處分自己的次序優勢、不增加特定第三人權利,屬處分自己權利,故拋棄人得單獨申請。
Q3次序讓與和次序變更差在哪?▾
次序變更是兩人實際交換位置、須中間順位同意(第116條);次序讓與是把優先利益讓給特定人、位置不變、只要會同申請。
Q4次序拋棄後抵押權還在嗎?▾
抵押權本身仍存在,拋棄的只是順位優先性,拋棄後與後次序人同位按債權比例分配。
Q5沒有通知債務人可以辦次序讓與嗎?▾
不行,第116條之1第2項要求提出已通知債務人、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之證明文件,缺證明地政事務所退件。
Q6次序讓與要準備哪些文件?▾
第34條(申請書、權利書狀)、第40條(身分證明、印鑑)文件,加上通知三方的證明(如存證信函回執)。
Q7共同抵押人也要通知嗎?▾
要,第116條之1第2項明列須通知債務人、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三類人。
Q8次序拋棄誰會受益?▾
所有後次序抵押權人共同往前受益,不是只有特定一人;這是與次序讓與最大的差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次序讓與 | 次序拋棄 | 次序變更(§116) |
|---|---|---|---|
| 申請人 | 受讓人會同讓與人 | 拋棄人單獨申請 | 全體次序變更人會同 |
| 受益對象 | 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 | 所有後次序抵押權人共同 | 交換位置之雙方 |
| 是否需中間順位同意 | 否 | 否 | 因次序變更而受影響之中間順位人須同意 |
| 法源 | 土地登記規則§116-1、民法§870-1 | 土地登記規則§116-1、民法§870-1 | 土地登記規則§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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