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11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同一標的之普通抵押權,因次序讓與申請權利內容變更登記者,應由受讓人會同讓與人申請;因次序拋棄申請權利內容變更登記者,得由拋棄人單獨申請之。
- 前項申請登記,申請人應提出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條規定之文件,並提出已通知債務人、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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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by10820
13 days ago
專業證照
他項權利內容變更應備文件(5)
因抵押權次序讓與或次序拋棄申請權利內容變更登記者,應提出第34條及第40條規定之文件,並提出『已通知債務人、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之證明文件』。









ruby10820
14 days ago
專業證照
抵押權次序讓與、拋棄、變更(2)
二、次序變更:
1、同一標的之抵押權,因「次序變更」申請權利變更登記,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1)因次序變更致「先次序抵押權」擔保債權金額增加時,其有「中間次序之他項權利」存在者,應經「中間次序之他項權利人」同意。
(2)次序變更之「先次序抵押權」已有「次序讓與」或「拋棄」登記者,應經『該「次序受讓」或「受次序拋棄利益」之抵押權人』同意。
2、申請登記應注意事項:
應由「次序變更之抵押權人」會同申請;申請登記時,申請人並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已通知「債務人」、「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並「簽名」。









ruby10820
14 days ago
專業證照
抵押權次序讓與、拋棄、變更(1)
一、次序讓與及次序拋棄:
1、同一標的之普通抵押權,因「次序讓與」申請權利內容變更登記者,「應」由「受讓人」會同「讓與人」申請。
2、同一標的之普通抵押權,因「次序拋棄」申請權利內容變更登記者,「得」由「拋棄人」單獨申請之。
3、申請登記應注意事項:
申請人應提出第34條及第40條規定之文件,並提出『已通知「債務人」、「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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