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11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同一標的之普通抵押權,因次序讓與申請權利內容變更登記者,應由受讓人會同讓與人申請;因次序拋棄申請權利內容變更登記者,得由拋棄人單獨申請之。
- 前項申請登記,申請人應提出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條規定之文件,並提出已通知債務人、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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