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117 條
- 1.承攬人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規定申請為抵押權登記或預為抵押權登記,除應提出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條規定之文件外,並應提出建築執照或其他建築許可文件,會同定作人申請之。但承攬契約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定作人。
- 2.承攬人就尚未完成之建物,申請預為抵押權登記時,登記機關應即暫編建號,編造建物登記簿,於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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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117 條規定承攬人依民法 513 條登記法定抵押權的程序:原則會同定作人申請,契約經公證得單獨申請,未完工建物可預為登記。
Q · 工程款被拖欠,承攬人可以單獨把抵押權登記上去嗎?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17 條,承攬人依民法第 513 條登記法定抵押權,原則上要會同定作人申請;但只要當初的承攬契約經過公證,承攬人就能單獨申請登記,登記完畢後由登記機關通知定作人。此外,建物尚未完工也能申請「預為抵押權登記」,登記機關會先暫編建號、編造建物登記簿辦理。
白話解讀
你是裝潢師傅、營造廠、水電工,幫業主蓋房子或裝修,工程做完了業主拖著不付錢。你以為自己只能寄存證信函、提民事訴訟,但很多人不知道你手上其實有一張隱藏王牌:民法 513 條給承攬人「法定抵押權」,這條規則告訴你怎麼真的把它「登記上去」。一旦登記,業主的房子就被你壓著一個抵押權,他想賣、想再貸款都動彈不得。更狠的是,房子還沒蓋完都能登記(叫「預為抵押權登記」),登記機關還會直接幫這個未完工建物編一個臨時建號。原則上要業主配合會同申請(業主當然不肯),但只要當初的承攬契約有經過公證,你就能單獨衝去申請,業主連知道都不知道,等他收到通知時,房子已經被你綁住了。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117 條為承攬人法定抵押權的登記程序規定,明定承攬人依民法第 513 條申請抵押權登記或預為抵押權登記時應提出之文件、會同定作人申請之原則、契約經公證得單獨申請之例外,以及就未完工建物辦理預為抵押權登記時登記機關暫編建號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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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承攬人抵押權登記是什麼?▾
承攬人依民法第 513 條取得法定抵押權後,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17 條把抵押權真正登記到定作人不動產上的程序。
Q2工程款被拖欠可以登記抵押權嗎?▾
可以。只要你是對不動產施作的承攬人,就能依本條申請;契約有公證可單獨申請,沒公證須會同定作人。
Q3為什麼承攬契約要公證?▾
因為本條但書讓公證後的承攬人得「單獨」申請登記,不需要定作人配合,這在定作人拖款耍賴時價值連城。
Q4房子還沒蓋完可以登記抵押權嗎?▾
可以。本條第二項允許就尚未完成之建物申請預為抵押權登記,登記機關會暫編建號、編造建物登記簿辦理。
Q5預為抵押權登記要準備什麼文件?▾
除土地登記規則第 34、40 條的基本文件外,還要提出建築執照或其他建築許可文件。
Q6承攬人可以單獨申請登記嗎?▾
原則上要會同定作人;只有承攬契約經公證的情形,承攬人才得單獨申請。
Q7業主收到抵押權登記通知怎麼辦?▾
先核對承攬人主張的金額與工程進度,有爭議可提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並聲請塗銷登記,或爭執公證契約的效力。
Q8小額工程值得辦抵押權登記嗎?▾
要算成本。登記規費、地政士費與可能的訴訟費,金額太小可能不划算,50 萬以下可優先考慮支付命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with_notarization | without_notarization |
|---|---|---|
| 申請方式 | 承攬人得單獨申請 | 須會同定作人申請 |
| 定作人配合 | 不需要,事後才收到通知 | 需要,定作人不配合即卡關 |
| 定作人知悉時點 | 登記完畢後通知(木已成舟) | 申請當下即知悉,可事前阻擋 |
| 前置成本 | 簽約時須付公證費 | 無公證費,但拖款時維權困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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