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計收登記規費時,其權利價值,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建物在依法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應以使用執照所列工程造價為準。 二、建物在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應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所核定之房屋現值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48 條規定建物第一次登記之權利價值認定:實施建管地區用使用執照工程造價、未實施建管地區用稅捐處核定房屋現值。
Q · 建物保存登記費按市價算嗎?
不是。按使用執照工程造價或房屋現值算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48 條,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權利價值,於實施建管地區依使用執照所列工程造價認定,未實施建管地區依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房屋現值認定,再以該數字乘以千分之一(土地法第 65 條)計收登記費。市區新成屋市價可能五千萬,但使用執照工程造價可能僅八百萬,登記費按八百萬而非五千萬計算。
你蓋了一棟新房子要做「保存登記」(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地政事務所要收登記費。這筆錢按什麼算?答案是按「權利價值」的千分之一。但「權利價值」是哪個數字?多數人以為是市價,錯。本條給了兩個答案:實施建築管理地區(都市計畫區、有發使用執照的地方)用「使用執照所列工程造價」;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偏遠農地、未發執照的建物)用「房屋現值」。一棟市區新成屋市價可能五千萬,但使用執照上的工程造價可能只有八百萬,登記費按八百萬算而不是五千萬算,差距是好幾萬元的登記費。看懂這條,你才知道為什麼建物保存登記的規費比想像中低,也才能在代書報價時對得上他用的數字。
土地登記規則第 48 條為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權利價值認定規範,採二分法: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以使用執照所列工程造價為準、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房屋現值為準,作為計收登記規費之計算基礎。
不是。建物第一次登記的權利價值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48 條認定,不是用市價。實施建管地區用使用執照所列工程造價(這個數字通常是市價的兩三成),未實施建管地區用稅捐處核定的房屋現值。所以你的登記費可能只有市價千分之一的兩三成。實務上使用執照影本在建商手上,要求他給你一份;如果建商不給或刁難,你也可以自己到當地建管處申請調閱。
可以,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48 條第二款,未實施建管地區的建物以稅捐處核定的房屋現值作為權利價值認定基礎。實務上這多用於偏遠地區的農舍、舊建物。辦理前要先取得未實施建管地區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證明書(地方政府核發),並請建築師或測量師繪製建物位置圖。流程比都市區建物複雜,建議找熟悉當地實務的代書處理。
規範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權利價值認定方式:實施建管地區用使用執照工程造價、未實施建管地區用稅捐處房屋現值,作為登記費千分之一計算的基礎。
建管機關於核發使用執照時所載的工程造價金額,是政府文件記載的客觀數字,通常為市價的兩三成,是建物登記費的核算基礎。
稅捐稽徵機關依房屋稅條例第 11 條評定的房屋價值,每年調整,原本是房屋稅計算基礎,本條借用於未實施建管地區建物的登記費認定。
依建築法第 3 條公告實施建築管理之地區,建物需請領建造執照與使用執照,多為都市計畫區、有發使用執照的地方。
取得使用執照影本看「工程造價」欄位數字,乘以千分之一就是登記費;未實施建管地區改用稅捐處的房屋現值乘以千分之一。
取得使用執照影本 → 算工程造價千分之一 → 備齊登記申請書與測量成果圖 → 至地政事務所申請 → 繳費領取建物所有權狀。
規費 = 工程造價 × 千分之一 + 書狀費 80 元;另加代書服務費(地區行情差異大,市區約 5,000-15,000 元)。
新成屋向建商索取使用執照影本(買方有權知道委任處理詳情);自有建物向當地建管處申請調閱(所有權人有調閱權)。
市價是市場交易價格(含土地、區位、利潤),工程造價只計建物本身的工程支出,通常為市價的兩三成。
保存登記(第一次登記)按本條認定,用工程造價或房屋現值;移轉登記(中古屋過戶)用申報現值。完全不同基礎。
| 比較面向 |
|---|
| 權利價值認定基礎 |
| 適用情境 |
| 規費金額比較(同一棟價值差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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