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土地登記規則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計收登記規費時,其權利價值,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建物在依法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應以使用執照所列工程造價為準。 二、建物在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應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所核定之房屋現值為準。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